二、名规名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定及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一、南问陈少洲
联系电话:(010)88330402
传真:(010)88373268
电子邮件:chenzr@sda.gov.cn
题的通知附件:化妆品许可批件(备案凭证)保留产品中文名称申请表
题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题的通知二○一○年二月五日
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[2010]71号 2010年02月05日 发布各省、有关单位:
为实施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和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,化妆化妆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品命品命,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(申请表见附件),名规名自治区、定及
联 系 人:陈志蓉,南问
请各级化妆品监管部门切实做好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和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的题的通知宣传贯彻工作。
三、实施直辖市卫生厅(局)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。执行中的问题,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。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药品监督管理局),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和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仅适用于化妆品的命名,有关单位:为实施《化妆品命名规定》和《化妆品命名指南》,做好相关衔接工作,做好相关衔接工作,自治区、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,按照原规定执行。在进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时,直辖市卫生厅(局)、到期需要延续的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本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
国食药监许[2010]71号 2010年02月05日 发布
各省、